黑龙江秸秆禁烧将出新规 出现“火点”扣财政拨款最高50万元
- 发表时间:2019年02月13日
央广网哈尔滨8月16日消息(记者迟嵩 通讯员吴殿峰)记者从黑龙江省环保厅获悉,今年以来,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改善。为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,近期将出台《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》。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,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,出现第一个火点的,省财政直接扣拨50万元。
据悉,1至7月,全省平均达标天数比例为90.7%,同比提高1.9个百分点,全省PM2.5和PM10均值浓度分别为32μg/m3和56μg/m3,同比均下降3μg/m3,分别降低8.6%和5.1%。
据了解,今年以来黑龙江省强化燃煤污染管控。开展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燃煤小锅炉“清零”行动。启动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工作。哈尔滨市开展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工作。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污染治理设施建设,实现全面达标排放。截至目前已淘汰燃煤小锅炉94台。
黑龙江省环保厅将加强散煤管控,调整优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以哈尔滨市为清洁能源供暖试点,率先推进天然气供暖和电供暖。近期将出台《黑龙江省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奖惩暂行规定》,严格控制秸秆露天焚烧。紧盯“第一把火”,严查重处违规焚烧秸秆责任人。每年9月15日至12月10日,翌年3月10日至5月15日期间,出现第一个火点的,省财政直接扣拨相关县(市、区)、农垦总局、森工总局、监狱管理局50万元,再出现火点,按每个火点30万元扣拨资金。